公示公告

宜昌城市旅游客厅项目(1期)4-B地块二标段施工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 来源:产城控股集团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5日

  各投标人:

  根据宜昌城市旅游客厅项目(1期)4-B地块二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施工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答疑,具体答疑内容如下: 

  一、提问部分: 

  (一)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是否另行指定计划开工时间?如指定计划开工时间,附件C-9关键节点是否按照“各节点工期相对天数不变”原则进行调整? 

  答:附件C-9关键节点为暂定时间,如因项目开工日期变化,各节点工期可以据实调整,但各节点工期相对天数不变,相应的节点奖罚依然有效。 

  (二)业主是否提供基坑支护图? 

  答:提供。 

  (三)本工程暂列金是否为含税价? 

  答:暂列金3,600,000.00元为不含税价。 

  (四)专用条款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是规定由发包人名义缴纳的,也将由发包人代缴后,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待获取政府返还后,发包人将返还金额于最近一次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无法返还部分的金额承包人需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在现实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缴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无法返还的可能性均较小,是否可以删除“无法返还部分的金额承包人需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24)约定“承包人的报价已充分考虑施工场地障碍条件和现场各种不利条件发生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增加的费用,也已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中有关承包范围、技术标准、施工要求、质量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工程进度目标、交通条件、水电条件、场地条件等条款,并结合企业自身条件进行了报价。发包人不再对因以上原因引起费用增加进行调整”。 

  不利物质条件导致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业主是否可以考虑删除此条?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六)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26)约定“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增加各种费用。”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若因此导致费用增加,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七)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29)发包人有权扣留合同总价中 300 万用于预防可能出现的收尾不利情况,触发扣除条件为发包人启动收尾队进场。”触发扣除条件为发包人启动收尾队进场如何理解?另承包人已承担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法定保证金,请明确该项300万元属于何种法定保证金类型,能否取消? 

  答:即承包人出现收尾不利的情况,发包人决定启动收尾队,收尾队进场的同时,发包人在承包人最近一期的工程进度款中同步扣除300万元用于支付收尾队相关费用;此部分费用主要是为了预防承包人收尾不利,不得取消。 

  (八)专用条款1.10.3场内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约定:场外临时便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便道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场外道路若不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则超出项目招标范围,承包人无法承担该部分内容,请明确? 

  答:此处场外临时便道指的是承包人为满足施工需要而在场外修建的临时便道,此部分内容属于本次招标范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专用条款7.2施工进度计划、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均提及逾期违约金上限事宜,根据合同公平性原则,建议设置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金额的5%;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设上限。 

  (十)专用条款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承包人权在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权在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 (见专用条款 3.1(9).d) 条)内从发包人取得证书说明的款项,惟发包可减去按本合同正确扣除金额或反索偿。”专用条款3.1(9).d)条未见付款宽限期约定,请核实明确; 

  答: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2.4.4(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及合法有效发票,并完善相关支付批准手续后28天内。 

  (十一)专用条款3.10.23“承包人须承担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承包人缴纳的申请施工许可、招投标管理、交易、报监、合同备案登记(含分包合同备案)、竣工备案验收、人防检测验收等费用,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申请施工许可、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竣工备案验收依法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义务,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请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此类费用包含在本次合同范围内,请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十二)专用条款16.2.1“除预售及竣工备案之外的节点,参照《附件:工程关键节点形象及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以每天人民币 10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节点误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减免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责任,也不应视为合同工期顺延的许可,也不减免承包人对总工期延误而应承担的总工期误期违约金。如重要进度节点的工期延误超过 20 天(不含 20 天),发包人有权选择将部分工程内容委托第三方施工或终止承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向承包人主张索赔权利。上述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逾期完工导致发包人向第三人额外支出的征收补偿费用等。”在总工期责任之外,另行设置节点工期责任,属于工期的重复处罚,建议删除此处节点工期处罚的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三)专用条款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人员无论何种原因离开项目现场,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按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处理。”我司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员工管理,员工依法享有休假等各项法定权利,承包人无法因与发包人合同原因限制员工各项法定权利,建议发包人对相关违规条款予以修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四)专用条款3.7“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银行开具之日起,至总承包工程竣工之日后 3 个月止。”未明确到期日的保函银行实际无法开出,建议改成合同工期截止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五)专用条款10.4变更估价“④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的不计取,只计取税金。”,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核定的主材单价不计取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只计取税金。 

  答:变更新增单价按照投标报价取费水平计取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材料调差只计取税金。 

  二、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207885361.92  

  (大写人民币: 贰亿零柒佰捌拾捌万伍仟叁佰陆拾壹元玖角贰分 )。 

  本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文件为准。 

    

  招标人: 交投嘉华(宜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芳东 

  联系电话: 13430278571 

  联系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5 号九州方园大厦24 楼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兴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高开华 

  联系电话:0717-6485566-8040 

  联系地址:宜昌市中南路35号兴发广场A座写字楼5楼 

    期: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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